3.将第3年总成本计人该年的利润与利润分配表中,并计算该年的其他费用:利润总额、应纳所得税额、所得税、净利润、可供分配利润、法定盈余公积金、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应付各投资方股利、还款未分配利润以及下年期初未分配利润等,均按利润与利润分配表中的公式逐一计算求得,见表1-14。
表1-14 某项目利润与利润分配表 单位:万元
第3年利润为负值,是亏损年份。该年不计所得税、不提取盈余公积金和可供投资者
分配的股利,并需要临时借款。
借款额=515-293.76-90=131.24(万元)。见借款还本付息表1-12。
4.第4年期初累计借款额= 2060-515+131.24+500=2176.24(万元),将应计利息计人总成本分析表1-13,汇总得该年总成本。将总成本计人利润与利润分配表1-14中,计算第4年利润总额、应纳所得税额、所得税和净利润。该年净利润428.56万元,大于还款未分配利润与上年临时借款之和,故为盈余年份,可提法定取盈余公积金和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等。
第4年应还本金= 515+131.24 =646. 24(万元)
第4年还款未分配利润= 646.24 -293.76-90=262.48(万元)
第4年法定盈余公积金=净利润×10% =428.56×10% =42.86(万元)
第4年可供分配利润=净利润一期初未弥补的亏损+期初未分配利润
= 428.56 -50.16+O=378.40(万元)
第4年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可供分配利润一盈余公积金
= 378.40-42.86=335.54(万元)
第4年应付各投资方的股利=可供投资者分配股利×10%
= 335.54×10%=33.55(万元)
第4年剩余的未分配利润= 335.54-33.55 - 262.48=301.99 - 262.48=39.51(万元)(为下年度的期初未分配利润),见表1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