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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精选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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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权利:1)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2)依法独立执行工程造价业务;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4)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5)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6)参加继续教育。

  (3)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2)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3)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4)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5)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6)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4)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盖章。

  3.法律责任

  (1)对擅自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处罚:未经注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注册违规的处罚: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2)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消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4)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仍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千元以下的罚款。

  (3)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1)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4)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5)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6)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7)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8)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4)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资质许可的程序:1)甲级:向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提出申请,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然后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最终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给予审批的决定。2)乙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资质等级按照乙级资质标准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审核,合格者应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一年。

  撤销资质:(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4)对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5)依法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7)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如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注销资质:(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被撤销、撤回的;(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终止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其中,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业务范围:1)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2)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3)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与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竣工结算和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4)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5)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咨询合同及其履行: 1)委托人与咨询人的详细信息;2)咨询项目的名称、委托内容、要求、标准,以及履行期限;3)委托人与咨询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4)咨询业务的酬金、支付方式和时间;5)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6)违约责任、合同争议与纠纷的解决方式;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专用条款的内容。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个人执业印章。

  企业分支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1)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3)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不少于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4)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跨省区承接业务: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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